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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3-11    0次浏览    来源:

各学院: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已经开始,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附件1)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我省属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学位[2013]4号)(附件2)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工作的基本原则

  本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审核工作将坚持“服务需求、深化改革、动态调整、保证质量”的基本原则。

    1.服务需求。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将重点面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结合学校总体发展定位规划,按需申请、择优授权、宁缺毋滥。

  2.深化改革。积极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突出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要求,不以学术学位授权点作为增列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必要条件。

  3.动态调整。各学院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硕士学位授权点(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申请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4.保证质量。将培养条件和培养模式改革作为审核重要依据,注重学位授权审核与人才培养及后期质量评估相结合。

5.优化结构。本次审核将实行填补省内空白的专业学位授权点优先,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专业学位授权点优先。

   二、授权点的基本条件及增列指标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附件1所列的标准掌握。

    本次授权点的审核实行限额审核,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下达给我校申报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总数不超过3个。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可以不计入限额增列相应数量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调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所涉及的专业学位类别不得超过本次授权审核规定的专业学位类别范围,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仅允许在工程领域之间进行自主调整。申请调整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须按照本次授权审核的申报及审核程序办理。

   三、审核办法及时间安排

    1、论证申报

    2013年12月25日前,依据附件1列出的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有意向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学院须组织相关行(企)业专家共同进行论证,填写《2013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10份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电子版发送至82771789@qq.com)。《申报表》将作为本次授权审核及取得授权后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

    2、答辩审议

    2013年12月30日前,学校组成专家组,以公开答辩的方式对申请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答辩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名单。

    3、公示

    2014年1月1日前,学校将申报材料、自审办法、自审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上报

    2014年1月10日前,学校将审核结果及申报材料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2013年12月10日

 

U020150915588647991934.doc
U02015091558865093917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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